南京公积金提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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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购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的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详见正文。

  3、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2、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1、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2、付款发票;

  购房时间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核准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一)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